|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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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 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与被告***、被告***签订的2016年117671个最高借字第02015号《齐鲁银行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被告***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及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739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齐鲁银行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齐鲁银行个人最高额借款支用单》的约定计算; 四、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5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有权对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xxx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8xxx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四名被告共同负担1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