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曹县监理分公司 菏泽市建设监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二期桩基工程款298万元及利息(以2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分别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期桩基工程款8761051.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4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9761051.4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以8761051.4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LPR分别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三期桩基工程款8756474.04元范围内对其公司承建的曹县中国财富城三期C区桩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移交其公司施工的全套桩基备案资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73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36元,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6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