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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款项人民币645,642.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2元,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供电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