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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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百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支付模具开发款2350499.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35049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88元,减半收取1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94元,由被告湖南百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