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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
沧州环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利息代偿借款本金、利息3553273.2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沧州环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代偿借款本金、利息3553273.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给付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相应违约金(以代偿借款本金、利息355327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3元由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沧州环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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