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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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蔚县项目分公司 河南省程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程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110.72元; 二、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44052.17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716110.72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程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71元,由原告河南省程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51元。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17617元,剩余15997元退还原告河南省程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