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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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陈某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用4853.78元; 二、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陈某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用1617.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四川荣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