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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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城建)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责令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征收诉讼费50元,由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