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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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同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期内利息190元及逾期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