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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货款161,570.00元;

二、被告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违约金,以161,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吉林双立仪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00元,由被告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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