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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收益金110,839.16元;

二、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还应以110,839.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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