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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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 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截止2019年3月1日的租金251,518.51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返还钢管2609.3米、扣件12,486套,若不能返还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且该部分材料应从2019年3月1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止,若此期间被告***有归还行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予以扣减;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2元,保全费2661元,共计652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