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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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交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874元,并从2020年9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费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