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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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梅州市嘉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限额为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3948.88元(此款包含被告梅州市嘉和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44987.41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58961.47元,支付给被告梅州市嘉和物流有限公司44987.41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粤M977粤M97**粤M97**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742.1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718.5元;鉴定费3276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2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