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云和 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3 罚息(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1396.85元,之后的 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