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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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2992.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120000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902992.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901472.38元。 三、原告的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青岛友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4.28元,减半收取7192.14元,由原告***、***、***、***负担192.14元,被告青岛友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