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949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1762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3元,由被告***负担,诉讼期间重新申请鉴定费用1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