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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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三、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常德市武陵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路××路××室××室××室××室××室××.09㎡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9694元,由常德市武陵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1元,常德市武陵东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