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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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危房改造存量房预售协议》; 二、被告四川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8万元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四川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