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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宾川供电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宾川供电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宋思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3472.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00元,实际还应支持183472.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宋思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77825.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00元,由被告***负担1200.00元、被告***负担6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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