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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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 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 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9,335,455.16元; 二、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留购价款1,000元; 三、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违约金(以39,335,45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42,756元,由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眉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水务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景区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