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哈尔滨电碳厂给付原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款33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其中16.5万元自2015年9月1日起算,16.5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哈尔滨电碳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被告哈尔滨电碳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