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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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余款1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524.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00元,由原告***负担415.00元,由被告***负担1189.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8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