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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分公司
江西沁庐酒店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转让款24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50%(其中200万元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息,40万元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息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承担22600元,由原告***承担2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9-19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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