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投资结算款66664元及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1228元,被告***、无锡达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