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风锐百货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第G9165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被告广州风锐百货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广州风锐百货商行负担212元,由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