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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潍坊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等损失共计279122.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等损失共计72656.68元(已付67242.90元,尚需支付5413.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依照本判决承担的过付款及诉讼费直接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4元,由原告负担1917元,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负担7137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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