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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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华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辽宁华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