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徐州凯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 二、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租金224097.92元,返还钢管2103.6米(价值31554元)、管件1000个(价值4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徐州市云龙区友联钢模出租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31元,由宿迁恒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145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