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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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华星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7409.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华星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