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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秋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乐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乐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南中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46,616元及利息(以3,946,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乐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南中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工人工资、图纸优化费、鉴定费用共计310,731元;

三、原告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南中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946,61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南中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10元,由原告海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元,被告河北乐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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