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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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江区锦城摩尔生活超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赔偿租金损失收益1,773,486元; 二、驳回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67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14,767元,由被告锦江区锦城摩尔生活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