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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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博山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山区山头镇中心学校房屋及屋内物品、设施、车辆、花圃内苗木等财产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236120元。 二、被告淄博市博山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山区山头镇中心学校鉴定费损失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元,由被告淄博市博山调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