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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诺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消防整改费用)6288.77元;

二、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支付工程款7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76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3280.74元(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2.31元,被告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43元;反诉受理费992.5元(被告广东福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华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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