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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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福龙针织有限公司 海宁隆盛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隆盛塑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福龙针织有限公司代偿款3214564.80元,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以代偿款3214564.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中被告海宁隆盛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海宁市福龙针织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16元,减半收取计162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合计20028元,由被告海宁隆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