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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海运通游乐园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海阳艾尔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海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88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鉴定费4080元,合计6600元,由原告***承担248元,由被告烟台海运通游乐园有限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6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