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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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市海陵区融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融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84490元、利息21200.18元和逾期利息(以28449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同时给付原告代理费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代理费向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融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担保人承担债务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海陵区融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