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安庆市中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33311.7元。(款汇至芜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账号12×××0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被告***承担850元,原告***承担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