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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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吉林正源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集龙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绥中县支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45433.18元。 三、被告吉林正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1377.65元,被告北京集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账号:06×××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绥中县支行营业部。行号:1032271930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94元,由被告吉林正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