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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果π”饮料产品;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沁轩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茶π”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果π”饮料产品; 三、被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四、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沁轩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五、驳回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被告延津怡凯绿色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