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肥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88072.7元;(已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计65652.3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为9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