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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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利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