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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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中“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部分; 二、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2)祁商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中“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