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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95644元及截至2021年1月4日的利息536719元,之后的利息以3956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国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7元,由被告河南省国基置业有限公司、鹤壁豫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1-30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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