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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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平阴县中医医院 山东泰安煤矿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486.32元。(其中医疗费13847.32元、误工费8037元、护理费1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元、营养费1890元、交通费900元、鉴定费2002元) 如被告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负担309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