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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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 深圳市广鑫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91730.2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2279.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5.66元,减半收取计2357.83元(***已预交),由***负担1073.7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负担949.82元、由***承担334.24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