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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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上海银都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继承人薛瑞民在上海市静安区银都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中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银都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折价款各180,000元; 三、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自2020年5月22日起的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折价款各460,000元; 五、原告李某1、被告***于被告***支付上述第四项判决确定的全部金额且抵押权涤除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六、被继承人薛瑞民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本息余额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被告***各3655.23元; 七、被继承人薛瑞民单位结算清单中所列216,876.1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被告***各33,056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0元,由原告李某1、被告***、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