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新马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偿付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鉴定费1753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380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负担的鉴定费已由被告梅州新马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被告梅州新马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