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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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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0,209.9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5,823.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计5,7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2,16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100元,原告***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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