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合同款2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1月离职后至2019年7月30日的车辆使用费6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牌照为×××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 四、驳回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预交2450元),由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2450元,其余2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3653元(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3003元由北京华录亿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